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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廉跃 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
一、 罪名及犯罪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本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要件:行为人应当具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前提。
4、犯罪情节:本罪要构成刑事犯罪应达到“情节严重”。
二、本罪立法沿革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修改原有罪名、增加新罪名的方式,强调依照网络犯罪的新特点进行精确打击,维护互联网领域的安全与秩序,将信息网络犯罪领域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提升为独立罪名。
三、本罪的辩护要点
(一)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确认是本罪辩护中应当关注的要点
自刑法分则中专门设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一独立的罪名后,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绝对正犯还是相对正犯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一种观点认为,原本帮助行为独立为罪名实际上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包含定罪和量刑上的正犯化,是帮助犯的绝对正犯化。另一中观点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仍然是帮助犯,独立罪名的设立是一种对帮助犯独立量刑的规则,其不能完全脱离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正犯。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3条规定,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由此可见,两高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说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罪名,但是并未完全脱离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行为定性。
因此,在办理帮信案件时,从侦查阶段的批准逮捕、到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是否起诉和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以及最后定罪量刑,辩护人都可以考虑将“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作为一个辩点。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是否“明知”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对其提供帮助是本罪的核心辩点
(1)当事人是否“明知”: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是否已尽告知义务。
涉嫌本罪的当事人,通常存在将个人银行卡出租、出借或租、借、购买他人银行卡的行为,而存在该行为被办案人员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主要表现之一。
2019年3月25日,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中第(八)款明确了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写明“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当在开户申请书、服务协议书或开户申请信息界面醒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并载明一下语句:本人(单位)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单位)账户,并由客户确认”。
笔者经与相关工作人员探讨本罪名的逮捕、起诉的核心问题时,得到的反馈比较一致,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会明确与当事人核实,在办理银行卡时,银行是否告知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该事项,如果得到肯定答复,那么这将是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审查起诉时认定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重要情节。
所以,帮信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涉嫌上述行为时,关于银行是否在办卡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是认定当事人是否“明知”的关键要素。
(三)本罪是否达到是否“情节严重”:在确认“明知”的前提下,本罪依法应当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罪
根据《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有如下情形可以认定属于“情节严重”:
a.被帮助对象的数量为三个以上;
b.行为人参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在贰拾万元以上;
c.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伍万元以上;
d.违法所得壹万元以上;
e.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f.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g.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即行为人参帮助支付结算的金额在壹佰万元以上;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贰拾伍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伍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其他关联点
针对主观明知的内容、犯罪对象差异、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及与上游犯罪的关联程度等细节,还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以及诈骗罪的区别。
律师简介:廉跃,高校法学讲师,长期担任上市公司、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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