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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武某家属的委托,指派廉跃律师担任武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远程会见了武某,已初步了解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武某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请贵院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武某,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29条之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因此,构成本罪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主体身份应当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2)主观上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故意提供;(3)客观上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4)从犯罪后果来看,应当达到情节严重。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武某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罪。
一、武某是**评估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负责行政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管理和加盖公章,其不具有识别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的专业能力,没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
武某不具有评估师资格,其在案涉评估报告上加盖公章是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没有向任何主体提供真实或虚假评估报告的主观故意。对于武某而言,盖章是他的工作,不论是什么类型的资料,领导说可以走盖章流程的,武某就正常加盖公章。对于案涉评估报告的真伪,其既没有能力判断,也没有必要去判断。
所以,从主观层面来看,武某没有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故意。
二、客观上,案涉评估报告不是由武某出具的。
2019年**县公安局已经查明,案涉评估报告系由具有评估师资格的王**出具。**评估有限公司只是在王**出具的评估报告上加盖了愚公评估公司和评估师的印鉴。
三、从案件事实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更无法认定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武某陈述,**县公安局在2020年委托其他评估机构对案涉资产进行了重新评估,评估结论为案涉资产价值约216万余元。**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为资产价值约400万元。**县公安局以此认定案涉评估报告虚假且情节严重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第25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编号GB/T 50291-2015)第3条3.0.1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时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只有实地查勘估价对象才能准确估价。本案涉及重新评估的房地产早已经拆除,2020年进行二次评估是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的,重新评估的评估公司不能掌握待评估资产的真实情况,评估程序违法,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应当作为认定案涉评估报告虚假的依据,更无法得出情节严重的结论。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评估报告存在虚假,更无法认定本案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武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一个工具的作用,且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或超额回报,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批捕。
武某在**评估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每月领取固定工资,从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或超额回报。如果认定案涉评估报告虚假,武某在本案中仅起到了一个工具的作用,其既不能决定是否在评估报告上加盖公章,也从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或提成,完全是在没有任何主观评判的情况下按照公司安排履行盖章程序。因此,武某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批捕。
综上,本案认定武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院对武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不予批准逮捕。
此致
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廉 跃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