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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跃律师办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作者: 上传时间: 2020-09-10 14:36:47 查看: 31

廉跃律师办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

案情简介:

2012年,山西某县因古城建设需要拆除一排老旧房屋,武某所在的评估公司受县政府委托对其中一间待拆除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县政府按照评估报告估算的价值对房屋所有人进行了拆迁补偿。2019年底,该县监察委在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时获悉该评估报告存在虚假,遂将线索移交给本地公安局。经排查,公安机关认为武某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于20207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208月18日,检察院以没有逮捕理由对武某不予起诉。

辩护经过:

20207月16日,廉跃律师受武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在看守所分三次远程会见了武某,全面了解本案案情。经过对案件的分析与评估,辩护人认为暂不能确定武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基本事实。遂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次日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案件承办人对案情进行了系统的交流。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的核心观点简述如下:(1)武某评估有限司的普通员工,负责行政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管理和加盖公章,其不具有识别评估报告是否存在虚假的专业能力,没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主观故意。对于武某而言,盖章是他的工作,不论是什么类型的资料,领导说可以走盖章流程的,武某就正常加盖公章。对于案涉评估报告的真伪,其既没有能力判断,也没有必要去判断。2)客观上,案涉评估报告不是由武某出具的。2019年县公安局已经查明,案涉评估报告系由具有评估师资格的王某出具。评估公司只是在王某出具的评估报告上加盖了评估公司和评估师的印鉴。3)从案件事实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虚假。公安局以其他评估机构对案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的结论作为认定案涉评估报告虚假是错误的。根据我国《资产评估法》第25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编号GB/T 50291-2015)第3条3.0.1的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时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本案涉及重新评估的房地产早已经拆除,2020年进行二次评估是无法进行现场调查的,参与重新评估的公司不能掌握待评估资产的真实情况,评估程序违法,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不应当作为认定案涉评估报告虚假的证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评估报告存在虚假。4)武某在本案中起到的是一个工具的作用,且未获得任何非法利益或超额回报,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批捕。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基本认可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并在受理辩护人法律意见的次日对武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律师简介:廉跃,高校法学讲师,长期担任上市公司、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联系电话1770341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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