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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廉跃,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羁押于ÏÏ看守所的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弓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弓某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日被ÏÏ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ÏÏ看守所。申请人系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弓某某的辩护人。现依法申请对弓某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理由如下:
一、弓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又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弓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其在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整个案件发生过程中,弓某某所实施的所有行为都始于对孩子未来生活费用的担忧,所以在不知其行为性质的情况下ÏÏ一案的相关证人进行了接触,是一时冲动犯下了错误,可以认定弓某主观恶性较小。
因此,对弓某某变更强制错误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
二、如认定弓某某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可能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判处缓刑,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弓某某涉嫌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现弓某某已明确表示对于起诉意见认定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另,弓某某在案发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未对ÏÏ一案的侦查产生严重影响,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弓某某依法可能判处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
根据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第5款、11款,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不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经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三、弓某某的妹妹ÏÏÏ愿意担任弓某某取保候审期间的保证人,保证人也有固定的居所,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综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九条等有关规定,就弓某某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予以立案审查,并建议贵院及时、依法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此致
ÏÏ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