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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词

作者: 上传时间: 2020-05-19 17:44:33 查看: 50

赵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赵某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再审阶段的辩护人。通过约见当事人和查阅案卷料,辩护人已经基本了解案件情况,现以庭审情况为基础,针对公诉意见,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诉人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物。因此,敲诈勒索罪在主观层面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犯罪方法和手段要求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纵观本案,结合三个案件的被害人笔录可知,申诉人赵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更未使用过上述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1、以同案张某为代表的治保会介入处理的三个事件的依据是

村规民约,并非赵某个人授意。

2、根据被害人晋某、杨某、永某的询问笔录可知,三个事件

处理的全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对被害人及相关人员使用过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

3、三次事件中,晋某和杨某一案申诉人赵某既没有参与处理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永某一案中赵某在接到村民举报后报警并与公安同时到达现场,且未获得任何利益。

具体分析如下:

   一、针对晋某一案

从本次事件的起因来看,系杜某在自己的瓜地抓住正在实施破坏性盗窃行为的晋某后,要求晋某出2万元人民币私了不成引发的。而被告人赵某之所以能和本案有所关联,是因为其本人职务是村长,村民之间发生争议后,习惯性找村长赵某主持公道,又因该村多年来都有治保会管理村内争议的惯例,所以赵某才让杜某联系本案另一申诉人即该村治保会主任张某。

从处理过程来看,晋某和杜某认可张某等人组成的治保会处理村民纠纷,因此才会主动联系村委和治保会成员并按照治保会调解的结果自愿履行。

从本次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根据受害人笔录可知杜某和晋某对于事件的处理结果也很满意。

因此,不管从犯罪构成角度还是事件本身来看,本次事件中赵某从来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他之所以告诉晋某可以找张某解决是因为有乡规民约的规定。本案依据现有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二、针对杨某一案

赵某接到村民举报得知村集体的树木被人损害后,职责所在依据村规民约安排治保会去事发地处理此事,这是最正常的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赵某也没有实际参与纠纷处理,更没有参与分配任何利益。

因此,依法不能认定赵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三、针对永某一案

申诉人赵某之所以会根据村规民约安排治保会处理永某堆煤堵路妨碍交通一事,是因为村民杜某因永某堆在村口牌楼下的煤摔伤后举报至村委,作为村长,其有指导村民行为,规范村内秩序的职责。

同时,与前两起案件不同的是,本案案发后赵某到达了事发现场,介入本应当只由治保会处理得事件。原因是在治保会要求被害人永某清理胡乱堆放在村口主路上的煤时双方发生冲突,赵某担心可能发生故意伤害等危害村民安全的情况,才深夜到达案发现场。另外,必须说明的是,赵某在接到治保主任张某的电话后第一时间打了报警电话,也进一步说明赵某赶赴案发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问题,而非敲诈勒索。

本次事件,在有公安在场的情况下,永某与治保会达成一致意见,由永某出800元打扫费,由治保会帮忙清理堆放在村口主路的煤,本次纠纷得以解决。永某按照约定支付上述800元钱后并未按约定等待治保会成员清理路面,而是连夜找人清理了主干道上的煤,才导致第二一早张志平等人没能按照约定履行打扫现场的约定义务。

因此,永某付款是基于其与治保会之间形成的民事合同而履行付款义务,并非因为赵某、张某的威胁和敲诈。

综上,三起案件中,赵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没有实施威胁、恐吓手段索要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以贵院采纳为盼。

                         辩护人: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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