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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跃律师承办敲诈勒索再审一案 赵某被改判无罪

作者: 上传时间: 2020-05-19 17:36:50 查看: 32

       廉跃律师承办敲诈勒索再审一案

                赵某被改判无罪


案情简介:

张某系山西省某村治保主任、赵某系同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6月,因村民晋某盗窃杜某瓜田中的香瓜被杜某举报至村委,赵某安排张某处理,经协调,晋某自愿出2000元解决此事;2012年7月,杨某驾驶大车在该村公路旁发生侧翻造成该村树木、部分村民庄稼毁损,赵某接村民举报后安排张某处理,后经协商,杨某自愿出3000元赔偿全部损失;2012年8月,村民永某拉煤占路影响村内环境和交通,赵某接村民举报后派张某等治保委员会成员处理,后经协商,永某出800元罚款解决此事。2014年4月17日,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时了解此事后认为张某、赵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依法将二人刑拘。调查后,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判决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2015年2月16日,刑罚执行完毕后二人被释放。

判决生效后,赵某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有误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辩护经过:

廉跃律师受赵某本人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后,第一时间联系原审法院申请调阅本案全部卷宗,并与再审审判人员交流了案件情况和意见。庭审中,辩护人结合案件情况,发表辩护词如下:1、以张某为代表的村治保会介入本案三起事件的依据是村规民约,并非赵某授意;2、在三起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没有任何人及相关人员使用了暴力、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3、三起事件中,晋某和杨某案赵某既没有参与处理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永某一案赵某接到村民举报后第一时间报警,并与公安同时到达案发现场,且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没有获取任何利益。    

因此,三起案件中,赵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对被害人没有实施威胁、恐吓手段索要财物,故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

案件结果:

再审法院对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均予采纳撤销了原审判决并改判赵某无罪。判决作出后,检察院未抗诉,赵某现已向原审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

律师简介:廉跃,高校法学讲师,长期担任上市公司、政府机构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联系电话:1770341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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